北京的潘某夫妻在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潘先生和高女士遭受很大的精神伤害,而医院则拒绝赔偿。为此夫妇将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孩子的抚养费等共计23万余元。一般来说怀孕之后进行产前检查能及早地预防和发现孕妇和胎儿的疾病,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也说明了产检可能是不是所有胎儿畸形都能检查出来的。
2012年7月15日,北京的高女士怀孕至昌平某医院检查。8月10日,建立了产前门诊档案。后在医院先后进行了5次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产下一男婴,出生时右手手指缺如,手掌发育不全。高女士和丈夫潘先生诉称,他们一直在被告昌平某医院处进行产检,6次产检均显示正常,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
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表示他们无过错,“我们不是检查出来没有告诉原告,而是因为医疗器械的局限性和孩子母亲自身身体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来有问题”。
上午10点,庭审开始,原被告均为代理人出庭。潘先生和高女士为夫妻,二人诉称,2012年7月,高女士一直到被告北京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做产检及孕妇保健,一共做了6次,均显示正常,医生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原告胎儿有问题。
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在被告医院产下一子,不料儿子出生时右手畸形,缺手指。
据《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尽到法定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导致残疾胎儿得以生产,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生育选择权,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也给婴儿潘某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精神痛苦。
2016年9月30日经过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199451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潘先生和高女士的儿子小潘已经3岁,此次诉讼夫妻俩将小潘作为第三人。
作为被告的北京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据了解,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了3个鉴定,今天在法庭上宣读了一份法大做出的鉴定,小潘为先天性右手缺失,手掌发育不全。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存在对患者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对高女士产前筛查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且医疗过错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
“现在连鉴定机构都说我们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连过失都没有,更别说医疗过错了。”被告代理人表示,医院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该赔偿。
“鉴定写明了你方存在对患方告知的缺陷,证明被告有告知缺陷,从而导致高女士没有生育的选择权。”原告代理人反驳说。
“不是我们没有告知,而是根本就没有检查出来,在筛查的过程中,我们是碍于B超检查的局限性和高女士自身身体的情况导致目前的情况发生。”被告辩解说。
此外,被告表示他们每次检查中都跟高女士签订了知情同意书,但是鉴定报告上认为我们让他们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无法证明高女士已经阅读了知情同意书。事实上,我们在检查前都是让高女士签订了同意书,具体内容都是检查时比如眼睛、手啊等因为客观因素会出现的缺陷检查不出来。
代理人进一步解释说,比如孩子如果当时是攥着手,那么我们在做B超检查时,就不可能发现孩子手是畸形的,从始至终我们都没有检查出来,并不是检查出来而没有告诉孕妇。22周的时候我们还做过排畸检查,也是没有检查出来。没有检查出来不是医疗服务方面有问题,而造成畸形是孩子先天性的,比如遗传性的,遗传基因有问题,我们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结合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相应规定,本案未见医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但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经审查病历资料,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此过错对被鉴定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带来不利的影响,但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不存在明显医疗技术性损害,此种情况不宜进行责任程度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与幼儿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潘先生夫妇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但综合考虑到是否进行进一步后续检查,除医方告知B超检查的局限性及医学建议外,患方的自主思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故医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过错程度轻微。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某医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不一定。
产检的检查结果和胎儿的体位、结构异常的程度有关系,但是并不是胎儿所有的结构上的异常都可以发现。如果胎儿的部分肢体存在遮挡,那么医生是很难明确检查出来的。但是胎儿如果存在着重大的畸形,医生还是可以发现的。
另外超声检查可以检测胎儿染色体的异常,查出胎儿畸形,是目前产前诊断的主要途径。但是,超声波检查也是有局限性的,受到被检孕妇腹壁情况、胎儿体位等因素影响,也可能存在漏诊或误诊。
在产检时,由于超音波受限于妈妈肚皮及子宫的阻挡,无法调整胎儿的姿势及位置,无法获得某些角度的影像。以下几项,因胎儿成长状况而造成超音波检查有所限制的情况。
有许多水脑或水肾的状况,都会到了怀孕后期才逐渐产生。
胎儿在子宫内因为没有光线的刺激,因此不会睁开眼睛,所以无法诊断出先天全盲或小眼症的状况。
在胎儿5~6个月大时,听力已有发育,但目前没有任何的方式可以得知,胎儿是否有先天性听障的问题。
心脏的心房中隔(即卵圆孔),以及动静脉导管,都是在出生后才会逐渐关闭,虽然是在出生便可轻易诊断出的心脏病,却无法在出生前就得知。
肠胃道的阻塞病变,极少数会出现在怀孕24周之前,因为胎儿在怀孕前期,很少大口的吞进羊水。
像是手脚内翻或外翻、多指(趾)、并指或指节缺失等异常状况,也因为胎儿常处于握拳状态,几乎无法由超音波确切诊断。
有部分的侏儒症状,无法在早期诊断出来。因为胎儿在6~7个月大的时候,就会逐渐停止骨头的发育生长。
绝大部分的生化代谢异常疾病,例如黏多醣症,都要等到宝宝出生进食后,才会逐渐发病。也因此许多致死性的生化代谢异常,在产前无法辨认,除非妈妈已生过类似疾病的宝宝。
因为产检并不能检查出所有的畸形情况,因此在怀孕之后,一定要做好相关措施,避免出现胎儿畸形的情况发生。
怀孕早期,避免发烧感冒。怀孕早期有过高热的孕妈,孩子即便不出现明显外观畸形,但脑组织发育有可能受到不良影响,表现为智力低下,学习和反应能力较差,这种智力低下是不能恢复的。当然,高热造成胎儿畸形还与准妈妈对高热的敏感性和其他因素有关。
怀孕后立即建立围产保健卡,定期检查,14-20周时可做唐氏筛查,28周前做B超检测等,这些检查都可以在怀孕早期查出胎儿是否畸形。如果家里有宠物,人和宠物都有做相关检查。
人的情绪受中枢神经和内分泌系统的控制,内分泌之一的肾上腺皮质激素与人的情绪变化有密切关系。准妈妈情绪紧张时,肾上腺皮质激素可能阻碍胚胎某睦组织的融汇作用,如果发生在妊娠期间的前3个月,就会造成胎儿唇裂或腭裂等畸形。
准妈妈若食入被霉菌素污染了的食品(霉变食物),霉菌毒素可通过胎盘祸及胎儿,引起胎儿体内细胞染色体断裂。